主旨: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於勞動節當日放假或6個月內補休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又查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本法第37條所稱勞動節日,指5月1日勞動節;合先敘明。
二、勞動節放假為每年例行假日,貴屬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得以補休,請本權責核處。
三、請假時請至差勤管理系統選擇假別「勞動節補休」,補休得以時計,並應於本(105)年5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6個月內補休完畢,逾期視同放棄;無差勤管理系統者,請依相關請假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