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於勞動節當天放假或6個月內補休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二、勞動節放假為每年例行假日,本府自明(107)年起不再發文通知,本(106)年及爾後年度給假方式,請依本函說明三辦理;至貴屬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得以補休,請本權責核處。
三、請假時請至差勤管理系統選擇假別「勞動節補休」,補休得以時計。適法人員可選擇於5月1日當天放假,或自5月2日起至10月31日止6個月內補休完畢;無差勤管理系統者,請依相關請假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