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0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60096629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