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114學年度新生始業式暨親職座談會改期至8/30(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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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寧順 - 學校公告 | 2017-10-24 | 點閱數: 219

銓敘部函以,各機關應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及「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辦理106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

說明:各機關實務運作時須注意事項:
(一)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該部前已配合相關釋示,修正考績(成)通知書之附註,業於本年3月23日以府人考第1060251726號函知在案,請配合辦理。
(二)鑒於部分機關辦理考績作業時,未切實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致有考績案因公務人員提起救濟而經撤銷者,爰彙整下列應注意事項供參考:
1、年終考績應以受考人之平時考核為依據,受考人平時考核之獎懲,應詳實填列於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核獎懲」欄,避免遺漏或登載錯誤。
2、各機關評定考績時,對據為考績之具體事實,應詳為調查後再為考評,並應備置詳載受考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4項優劣事實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及公務人員考績表,並綜合上開工作等4項及加計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增減分數後,予以評分。
3、各機關辦理考績之評擬程序及其覆核程序,應依考績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第19條規定辦理,如有辦理借調或支援同仁之考績,應由本職單位主管評擬;一條鞭人員應循一條鞭系統依權責評擬;各機關單位主管、無隸屬單位之人員,應由機關首長評擬;長官覆核後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等。
4、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及指定委員之資格、票選委員之票選方式、會議召集及進行之方式,應確實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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