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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
姜寧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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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公告
| 2018-01-10 | 點閱數: 138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
其修正要點如下:
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為十四日。(修正條文
第三條
)
國內醫師屬一貫式養成教育,與一般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轉任聘僱人員情形尚有不同,考量一律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可能有未盡妥適之情形,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五條
)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doc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doc
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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