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行政院訂定「一百零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38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百零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逐點說明各1份。
二.發給日期依規定春節前十日(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一次發給撥入存摺
三.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前二款所定基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基準乘以十二分之二發給,在七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基準乘以十二分之六發給,餘類推。至十二月份到職人員一律按規定基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並均以十二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
四.發給單位如下:
(一)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三)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四).年度中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現職人員由新職服務機關發給;裁撤或整併前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由承接其退休撫卹業務之機關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