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114學年度新生始業式暨親職座談會改期至8/30(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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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寧順 - 學校公告 | 2015-02-04 | 點閱數: 480

主旨:檢送行政院訂定「一百零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38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百零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逐點說明各1份。

二.發給日期依規定春節前十日(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一次發給撥入存摺

三.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前二款所定基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十一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基準乘以十二分之二發給,在七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基準乘以十二分之六發給,餘類推。至十二月份到職人員一律按規定基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並均以十二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

四.發給單位如下:

(一)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三)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四).年度中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現職人員由新職服務機關發給;裁撤或整併前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由承接其退休撫卹業務之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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