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銓敘部「研商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釐定事宜」會議紀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104年3月17日部退一字第104392578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銓敘部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8條規定,至少每3年須精算公保費率,繼前次精算(99年12月31日)後,於102年12月31日辦理本(第三)次精算,精算結果已達法定須調整公保費率5%之差距,爰召開旨揭會議研商調整費率事宜。
三、旨揭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整理如下:
(一)討論事項一:「公保保險費率需否依本次精算之平準保險費率調整」一案,決議依精算結果,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為8.83%(現行公保費率為8.25%),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目前僅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調為13.4%。
(二)討論事項二:「適用年金規定之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保險費率調整方式」一案,決議依精算結果13.4%,分3年逐步調整(第1年及第2年各調高2%,第3年調高1.15%)。
(三)討論事項三:「若政策決定需調整費率,宜自何時開始實施」一案,考量預算編列,決議自105年1月1日實施。
四、本案俟銓敘部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後,另行函知